夷陵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维持原判

2019-05-20 11:26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系夷陵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先后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湖大道、罗河路建立传销窝点。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以周某为首,陆某、岑某积极参与的15人犯罪集团,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先后将龚某等6名被害人以招工等名义骗至传销窝点,采取殴打、禁闭等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抢劫、非法拘禁多起犯罪。

夷陵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1年6个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周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对群众造成严重潜在威胁,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瞿畅 编辑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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