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2-03 16:2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29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做好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及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厅级国家工作人员(省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除外),部门管理机构正、副职,省属高校、企业比照正厅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省政府任命的省属高校和省属企业比照副厅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由各部门、单位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场所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宣誓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同时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五、有关要求

(一)监誓人、主持人、宣誓人参加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

(二)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三)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组织宣誓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公开进行,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六、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组织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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