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宜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2020-06-08 09:06  

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取消部分提取项目。

4月30日,宜昌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即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贷款和提取政策。

调整最高贷款额度核定方式

1、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将现有的正常缴存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调整为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2000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5286.16元,首套首贷,贷款年限15年,个人信用报告中无其他贷款。

现政策可贷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正常缴存的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2000÷0.24〕×0.35×12个月×15年=52.50万元,按照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政策规定,此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2、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

将现有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整为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即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比例不再受房屋面积限制。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面积148平方米,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8万元。

3、首套首贷住房二手房房龄调整

将现有的二手房房龄≤5年,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5年<房龄≤20年-,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调整为房龄≤20年 ,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即只要二手房房龄≤20年,均可按照“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的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1: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二手房房龄≤5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6年(房龄4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房龄≤5年的,首套首贷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70%=42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2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首套首贷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款额度48万元。

例2:贷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房龄在5年<房龄≤20年的,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50%=30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30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房龄≤20年的,首套首贷住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60万元×80%=48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48万元。

4、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

将现有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比例5年<房龄≤20年 ,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调整为5年<房龄≤20年 ,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20年<房龄≤30年 ,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即:将5年<房龄≤20年的商品房现房贷款额度由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调整为80%。

例: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首贷商品房现房住房面积148平方米,房屋建成年份2010年(房龄10年),购房总价60万元,房屋评估价为58万元。

现政策可贷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70%=40.6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0.6万元。

调整政策后可贷款额度:按照5年<房龄≤20年的,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政策规定,贷款额度=58万元×80%=46.4万元。此借款人可贷额度为46.4万元。

5、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将现有的贷款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0.35×12个月×贷款年限”调整为{[借款人月缴额(单位+个人)÷借款人月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所有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每月偿还金额}×0.35×12个月×贷款年限”。

即:在核算借款人月收入时,将所有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其他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减除。

此项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例:贷款申请人月缴存额1652元,缴存比例12%,缴存余额31825.49元,首套首贷住房,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其他贷款36笔,有13笔未结清,月还款合计1844元。

1. 未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0.35×12个月×12年=34.69万元。

2. 扣除银行贷款,可贷额度:{〔1652÷0.24〕-1844(银行贷款还款额)}×0.35×12个月×12年=25.39万元。

取消部分公积金提取项目

调整灵活人员申请贷款条件

凡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项目一律取消,即日起,取消重大疾病提取、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项目。

为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借款人结清贷款为止。

保证人满足提取及贷款条件的,可正常提取本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宜昌公积金此次调整

还增加了个人贷款信用评价标准

具体包括

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授信及负债信息概要”中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信用报告》“贷记卡账户、准贷记卡账户”逾期栏记录逾期“月份数”合计6次以上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信用报告》“公开信息”中有诉讼案件,且未 “执行完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宜昌公积金中心

责编:雷奥琳

审核: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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