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维权知识 您应该知道

2021-03-16 16:55  

“315”的来源

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设立宗旨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3·15”会徽胸章是以一双呈环形的手为主体,寓意着消费者协会与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以地球造型亦为舒展的人形,寄寓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国际性及与人权保护的重要关系;以睁大的眼睛,表明消费者协会时刻关注并提供消费信息,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

2.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3.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消费者维权方法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4.自行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5.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2014年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6.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在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责编:雷奥琳

审核:朱家梅

未经本中心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分享

相关阅读

{"url":"https:\/\/img.cjyun.org.cn\/a\/10174\/202103\/b4f521fb9e3e55e2f5253104fbf8af11.jpg","id":"45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