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关系大着呢!
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
关系到你投资理财不入陷阱
关系到企业投资经营不走邪路
关系到全社会同防共治
对广大市民来说
应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
避免上当受骗
《条例》明确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概括起来,非法集资的特征就是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遇到下面这几种情况
一定要做到
不参与非法集资
案例一
绝对保本投资,保不了本
一年前,赵女士通过某单位李经理,购买了一款号称“绝对保本”的“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产品,准备坐等收益。一年后,赵女士准备把钱取出来给女儿买房,才发现李经理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对方的办公室也已经人去楼空……
➤《条例》明确:“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政府不兜底、不买单。
!敬告广大市民 !
凡是没有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
绝不投资
凡是宣称稳赚不赔的
绝不投资
凡是面向公众筹资的
绝不投资
案例二
买“玉”回购,存在猫腻
陈阿姨外出散步,路遇一位推销“玉”的人员,对方一边套近乎,一边声称可将手里的“玉”以卖给陈阿姨,三个月后如果陈阿姨不满意,他们还可以50%的价格将这块“玉”回购。尽管在电话征求儿子意见时儿子极力提醒和反对,但陈女士仍然没有抵挡住诱惑,购买了这块“玉”。三个月后,当陈女士发现猫腻时,对方已不见踪影……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告广大市民 !
不协助开展非法集资
绝不违法犯罪
在寻找工作时
对业务员、代理商等岗位
一定要认真鉴别
千万不要做
违法犯罪的“非法集资协助人”
案例三
高息诱惑赚钱,是骗局
刘女士在加入了一个投资QQ群以后,看到群内“很多人”都“赚了钱”,并且认识了自称为“投资专家”的群主。在利益的诱惑下,她急匆匆地赶到三峡建行,在工作人员的再三提醒和风险提示下,仍要求工作人员帮忙开通了网银。数小时后,刘女士发现被骗,银行卡内的7万元钱已被群主用远程的方式转走,赶到银行请求工作人员帮忙处理,工作人员支招助其追回部分被骗的资金。
防范非法集资
是各级各部门应肩负的责任
《条例》明确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2.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广大市民,发现非法集资线索
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明确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并为举报人保密。”
凡举报一经查实
宜昌市各地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500-20000元的奖励
让我们一起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来源: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责编:雷奥琳
审核:高秉龙